世界銀行新版評估體系BEE“解決商業糾紛”領域透視(下)
本篇將繼續圍繞世界銀行新版評估體系BEE的“解決商業糾紛(Dispute resolution)”領域中的“商業訴訟公共服務的充分性”“解決商業糾紛的便利度”兩個指標進行解讀,并與DB“執行合同”指標進行對比分析,發現差異并尋找改革方向。
b 商業訴訟公共服務的充分性
這一套指標將評估解決商業糾紛的公共服務是否充足。即使一個經濟體已經制定了強有力的法律框架,其實際應用情況也可能因現有的機構安排、信息與通信技術基礎設施而差別很大。具體來說,糾紛解決辦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可能受到法官的專業性和獨立性、法院的透明度和電子服務的可用性等因素的影響。
該指標將關注在法律框架之外的公共服務的實際可得性和質量。該指標通過專家咨詢進行數據收集,一方面,與監管質量指標的情況一樣,商業訴訟領域的律師對機構安排、信息與通信技術基礎設施最了解,另一方面,專家咨詢比公司調查能獲得更多信息,因為大多數企業只是偶爾與法院打交道,且往往依賴律師(聘請的或公司內部的)解決糾紛,可能對相關公共服務只有膚淺的了解。鑒于上述原因,該指標收集的數據主要反映高頻用戶在法院自動化、電子服務等領域的使用體驗,盡管這些服務與偶爾使用的訴訟當事人同樣相關。
商業訴訟公共服務的充分性有兩個指標。
(1)制度框架——學者們普遍認為,制度的質量對糾紛的解決起著關鍵作用。例如,商業糾紛的解決可能受到法官專業水平、形式主義程度、司法獨立性等制度安排的影響。這一指標將評估是否在初審和上訴層面設立專門法院/分庭,是否設立小額索賠法院、非訴訟糾紛解決中心提供的服務類型等。此外,該指標還將評估司法專業性、獨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考察內容包括最新版本的法律是否免費公開,商業判決是否在公開渠道發布,判決是否合理等。
(2)法院自動化和電子服務——該指標關注不同司法層次的商業訴訟數字化水平。解決糾紛的信息與通信技術基礎設施仍然是一個相對較新的領域。然而,新冠疫情已表明其對糾紛解決效率的重要性??偟膩碚f,數字化糾紛解決方式有以下潛質:一是縮短處理時間,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二是開通線上渠道,方便獲得司法服務;三是便利信息獲取,提高透明度。
例如,這一指標將考察電子系統是否實現案卷電子歸檔、是否設置了法院和當事人之間交換程序文件和通知的功能,是否可以舉行虛擬聽證會等。此外,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對于更好的司法決策日益重要,在項目的下一階段,該指標可能將這些方面納入研究領域。
c 信用報告框架質量
這組指標重點評估法院機制的可靠性、可獲得性和效率(例如,案件是否值得從一開始就密切跟蹤,如果不,原因是什么),以及提供訴訟的不同環節所需的具體時間和費用(即預計需要花費的時間和成本)。
解決商業糾紛的便利度與營商環境的執行合同指標不同,它將從企業和專家兩個渠道收集信息以衡量解決糾紛系統的效率和可信度。它將包括三個指標。
(1)司法障礙——該指標關注將商業糾紛提交法庭的主要障礙。參與調研的企業應在確定的時間段中經歷過商業糾紛,在分享他們經歷的同時,指出阻礙高效、公平解決商業糾紛的主要因素,例如對司法程序的公平性缺乏信任、法官的專業水平不足、訴訟程序持續時間過長、訴訟費用明顯較高等。該指標將區分兩種類型的企業(國內和國外)以及兩種類型的糾紛:兩家私營企業(無論國內或外國)之間的糾紛,以及私營企業針與公共機構(如稅務機關或其他代表性公共部門機構)之間的糾紛。
該指標的數據通過企業調查進行收集。首先,企業是司法系統的最終受益者,因此,了解他們的實際經歷尤為重要。其次,企業通常會在聘請律師之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所以專家們可能對企業的決策過程不了解。所有行業的企業都可以就司法系統的質量做出回應并提供獨到的見解,然而,為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樣本將不包括沒有商業糾紛解決經歷的公司。在收集數據的過程中,除了要求企業應在特定時間段內(例如過去5年)發生過商業糾紛外,將不再對具體的案例做出規定。
(2)和(3)解決商業糾紛的時間和成本——第二個和第三個指標將關注解決商業糾紛所需的時間和成本,為企業上訴經歷的不同環節提供具體的時間和成本估計。時間指標將測量三個主要階段所需的時間:一是一審法院審理,包括案件立案、向被告人送達申訴、提出臨時措施請求、準備專業證詞、作出判決;二是上訴階段的審判,包括提出上訴、審查和發布最終裁決;三是執行判決,包括獲得最終裁決的文書,沒收財產并通過公開拍賣出售。成本指標將評估善意方在商業訴訟中通常發生的支出和費用,如律師費、法庭費、專家費和執行費,以及是否可以從敗訴一方收回其中任何費用。
第二項和第三項指標的數據通過專家咨詢進行收集。這是因為當地的訴訟專家經常處理案件(而訴訟對公司來說可能是相對少見的事件),密切關注這一領域的變化,并擁有訴訟相關的專業知識(例如,上訴審判時間、執行成本)。因此,他們能夠更好地發現法院工作的瓶頸和低效之處。為了收集時間和成本方面的數據,將使用一個簡單的案例研究供受訪者參考,確保數據的可比性。該案例研究只會給出城市名稱、糾紛性質,并設定一個大致的索賠值,對公司的規模、所有權和經營部門沒有任何假設。
3“解決商業糾紛”與“執行合同”指標對比
與DB“執行合同”指標相比,“解決商業糾紛”指標更加關注公共服務,并在評價對象、評價方法、數據采集方式等方面有所拓展。
一是評價對象更廣泛。BEE的新指標將內外資企業均納入考察范圍,還將包括國際爭端的解決。
二是評價方法更靈活。BEE將不再通過關注個別中小企業或特定的案例研究場景,對解決商業糾紛的效率和質量進行評估。
三是數據采集向企業拓展。解決商業糾紛指標將直接從當地的商業訴訟律師和企業收集解決商業糾紛的數據,無需法官參與。
圖:“解決商業糾紛”與“執行合同”指標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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