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視點 | 解讀《稀土管理條例》

《稀土管理條例》出臺背景
稀土是現代工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關鍵戰略資源。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稀土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近些年來,我國圍繞稀土行業準入標準、行業整合、環境保護等方面出臺了多項政策措施,有效促進和保障了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與此同時,我國稀土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覆蓋全產業鏈的管理職責、監管措施有待完善,產業創新能力和綠色化智能化水平亟須提高,行業秩序需要進一步規范,整治非法開采或非法冶煉分離、無指標或超指標生產、買賣非法稀土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手段不足、處罰力度不夠。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為稀土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稀土管理條例》出臺及實施時間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總結近年來各地區稀土管理實踐經驗、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在廣泛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各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入開展調研,聽取有關企業、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對重點問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2024年6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85號國務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此次出臺的《條例》共32條,主要規定了明確工作原則、加強稀土資源保護、健全稀土管理體制、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完善稀土全產業鏈監管體系、明確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六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尤其值得關注。
第四條 稀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稀土資源。國家依法加強對稀土資源的保護,對稀土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稀土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持續提升稀土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推動稀土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稀土的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要求其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
(四)扣押違法活動相關的稀土產品及工具、設備,查封違法活動的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一條 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調控管理規定進行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的,由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并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清研觀點
稀土被贊譽為“工業維生素”,是高新技術產業和國防科技工業的關鍵原料,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戰略資源,對推動新型工業化發展具有不可替代性。中國是全球最大稀土生產國,但是,我國稀土產業大而不強、全而不精的問題依然存在,在制度保障銜接、資源保護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原始基礎創新、行業秩序規范等方面仍面臨著一些困難和挑戰。此次出臺的《條例》突出了保護性開發和堅持綠色發展的特點,對推動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我們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值得關注:
法制建設為稀土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近年來,我國稀土產業發展環境不斷優化,但私挖盜采、破壞性開采、無指標超指標生產、破壞生態環境等不良現象仍時有發生,不但沖擊了總量調控管理的權威性,而且滋生了黑灰色產業鏈,不利于行業健康發展。《條例》的出臺不但將行業原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通過法律法規方式完善并固化下來,并且賦予了監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懲處依據和措施,為規范稀土市場經營秩序、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此外,《條例》中關于稀有金屬參照管理的規定,為我國稀有金屬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深化稀土供給側可持續發展新格局,法制化構筑上下游共贏產業新生態
《條例》的出臺,有利于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推動資源保護性開發、綠色化發展、高質化利用,有利于構建上下游、供需端共贏產業生態,形成稀土行業可持續發展新格局,有利于深化供給側改革、保障戰略資源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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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